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8号),为做好2022年度十堰市专用车发展专项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具备专用车生产资质企业(工信部公告许可汽车管理目录序号为17开头的十堰境内注册专用车生产企业)。
二、申报资料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用车生产资质企业自愿申报,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专用车发展专项申请表。
(二)相关佐证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
4.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证明材料;
5.申报年度新产品开发情况(汽车公告管理系统页面打印新产品公告);
6.申报年度单个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情况(提供权威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支撑平台)证明材料);
7.与本地整车企业开展合作情况(提供与本地整车企业底盘开票复印件(彩色复印))。
(三)涉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免提供,利用各部门数据进行评价。
各申报企业需分别提供申报材料纸质版、PDF文档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评价内容
(一)专用车发展专项将从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经济贡献方面。从产值增速、产量增速、入库税金等指标进行评价。
2、科技创新方面。从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专利、参与标准制定、研发平台建设等指标进行评价。
3、深耕发展方面。从新产品开发、市场占有率、资质申报、专精特新创建等指标进评价。
4、整专一体发展方面。从使用本地底盘、合作开发新车型等指标进行评价。
5、平台建设方面。从创建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评价。
(二)申报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无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发生,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用车企业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承诺,报经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后,由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统一行文上报。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申报要求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符合性等相关内容。
(二)各申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将作为今后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三)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专用车发展专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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